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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债权人破产与担保责任的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债权人破产与担保责任的承担一、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扒责任的行为。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两种方式,考I试/大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破产后,不论债权是否到期(依照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吋视为到期),债务人及保证人均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在两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应如何实现白己的保证债权呢?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吋,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从一般保证的法理来讲,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因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破产管理人只能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方可有权向一-般保证人追偿。因为一般保证属于补充责任,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仍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向保证人追偿,这种责任方式承担的顺序是,先被保证人(债务人)、再保证人。如果许可管理人不向债务人追偿,径向保证人追偿,则剥夺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扩大了保证人的风险。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尽管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3、但是,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应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设为首页在债务人承担责任后,英从债务人处未获清偿的部分,方得向保证人主张。一般保证人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考I试/大如果因债权人破产,就认为一般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则会使保证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出现债权人利益与保证人利益的失衡,对一般保证人是不公平的。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担保法》第I•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4、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债权人在破产时,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因此,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并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再向保证人追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并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再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同吋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二、保证人提供财产担保如果保证人提供的是财产担保,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债权人破产后,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考I试/大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财产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在管理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过程屮,可能遇到各类优先
5、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从法理和法律上说,一般情况下,由于特别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在实务中,各优先权的主要情形与处理方式是:1、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押权。2、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于留置权并存吋,加入收藏因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对抗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而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的原则,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3、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质押权。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以留置
6、物设定质押的,质押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4、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与特别优先权并存时,特别优先权可以对抗担保物权,其效力优于担保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特别优先权主要是两种权利:船舶优先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管理人在行使优先权时,要充分考察担保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合各优先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更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特别优先权的情况,以便采取合理措施,清收债权,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文章來源:屮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屮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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