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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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及对策一、常见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及其成因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较为疑难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由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较多,而建设市场较为混乱,实践中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由此而产生了是否该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纷争。2.因工程量争论而引发的结算纠纷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时,因预先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工程量的变更,以及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或者是工程变更时,承

2、包方与现场监理进行了签证,但没有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3.取费标准之争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人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解释挂靠单位或者承包人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主要表现在工程结算时对承包人资质等级争议而产生的对取费标准认定的争议。4.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而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

3、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二、几类主要工程款纠纷结算1.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的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自始无效,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并支付给承包人。但实践中,在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有的工程已经施工,甚至已经竣工使用,承包人确实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继续性契约理论,认为合同虽然被确认

4、为无效,但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对当事人仍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即合同并未溯及的确认为自始无效。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客观来讲,合同有效与无效对建设方来讲没有区别,因为建设方得到了合格的建筑物,所以建设方应当付出与合同有效同样的代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指参照合同约定按照扣除利润后的成本价格支付工程款。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在于从性质上看,建设工程合同属十继续性契约,从理论上而言,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

5、无效,应该限制其自始无效或溯及无效的效力。继续性契约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当事人之前履行合同的行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据此,我们认为《解释》第条的规定不甚明确,应该改为“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这样修改,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的理论并不矛屑,盖因建设工程合同系继续性契约。同时,这样修改后有利于减少争论,利于法律适用的一致性。1.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对未完工的工程如何结算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难题。实践中对未完工程的结算认识不一:有主张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鉴定的;有主张既然未经竣工验收,也

6、不知道工程质量好坏,不予结算。我们认为,工程未能完成,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物力,其工作价值应该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是对工程价款如何进行结算,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价款进行结算;若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中,所面临的一个疑难问题就是工程量的确认。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二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

7、价,二是可调价格。对可调价格的工程价款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作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未完工程的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就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进行造价鉴定的结论进行。但是如果采用固定价款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就值得讨论了。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此时,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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