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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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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辩护与代理第一节辩护一、概念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诉讼权利),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辩
2、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1、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2、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不管他们的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4、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
3、由;5、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辩护的理由,均不影响他们享有辩护权。二、辩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辩护制度的确立,是被告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在具有专制主义特征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和广泛采用刑讯逼供,国家司法机关集侦查、起诉和审判于一身,被告仅仅是被追究的对象,是诉讼的客体,具有供述义务,没有辩护的权利,辩护制度因此缺乏存在的基础和贯彻的条件。随着刑事诉讼民主化与合理化的发展,被告人由客体而主体化,其辩护权利才得以确立。近、现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民
4、主制度的产物。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在提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反封建口号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时,从“人的自然权利”出发,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诉讼方面,主张实行“辩护”制度,认为当事人是诉讼主体,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并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国家先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如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即拿破仑刑事诉讼法,系统地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民主进程的推进,西方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并趋于完备。三、辩护制度的意义:1、确立辩护制度,是维系刑事诉讼
5、合理构架的需要。在控辩对抗、法官听审裁判的三方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诉讼结构的支撑点。辩护制度的确立,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2、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其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3、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法制教育任务。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加强法制观念;同时有助于树立和宣传控诉与辩护平等的诉讼价值观,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观的认同。四、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自行辩护是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
6、人进行辩护的最重要的途径。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新刑诉修改具体条文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7、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增加一条作为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指定辩护1、任意指定辩护——“可以”指定2、强制指定辩护——“应当”指定1、任意指定辩护——“可以”指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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