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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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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学校”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XXXX)39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广大青少年和幼儿的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师生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环境素养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完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绿色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笫三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区委每两年联合命名表彰一批在创建活动中成绩优秀的“绿色学校二第四条命名表彰的基本条件1、己获得市级“绿色学校”命名表彰满一年以上,认同“绿色学校^创建理念和行为规范,自觉按照“绿色学校"的要求进行校园环境管理和开展环境教育,志愿中报自治区级“绿色学校',并按规定填写中报表。2、学校、幼儿园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列为学校、幼儿园重耍议事日程。学校、幼儿园设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并分工明确
3、的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环境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校、幼儿园的环境教育教学计划和中长期环境教育目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师生开展环境教育实践和研究性学习等活动。3、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区实践等,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的耍求,使学生切实掌握各科教材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并将所学到的相关环保知识运用于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学校和幼儿园的主要领导、教导主任、任课老师定期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相关培训、研讨、交流和环境主题活动,提高环境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4、根据环境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主题,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外环境保护活动,全年参加活动人数应占学校总人数的8
4、0%以上。5、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学校环境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都得到有效绿化,校内的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回收和利用。6、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较为丰富的相关环境保护的图书、报刊、音像、网络等供师生们学习、阅览。第五条“绿色学校”的评估标准分为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幼儿园两套标准分别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总分幼儿园满分为100分,中小学校满分为150分,并附带加分条件(加分作为评定的一项重耍内容单独考核,幼儿园总加分为20分,中小学总加分为40分)。自查分幼儿园在90分以上、中小学在130分
5、以上(不含加分)的,可申报评选。第六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联合组成“绿色学校、幼儿园"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的“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及命名表彰活动进行指导、协调、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内。办公室负责开展全区“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培训学习、考察交流、日常创建工作指导、协调考核评审、命名表彰等活动,与口治区绿色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办公室合属办公。各地推荐“绿色学校、幼儿园”的截止日期为评选年的4月30日。第七条在市级(地级市)命名表彰的基础上,开展自治区“绿色学校”的
6、命名表彰活动。凡申报自治区命名表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须向所在地的市级党委宣传部、教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提出中请,由地级市的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第八条地级市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团委联合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命名表彰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绿色学校”的评估标准对申报的学校、幼儿园进行评审考核,也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订本地的评审细则和标准,经审核考查,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于规定时间内报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九条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的推荐意见,组织各主办单位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推荐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
7、考核,合格后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绿色学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教育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联合发文表彰,授予牌匾,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获自治区命名表彰一年以上的“绿色学校”将由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绿色学校”的评比。第十条凡申报自治区“绿色学校”的单位,可在公示的前提下同时推荐一名“绿色学校”优秀校长(教师)。获得自治区“绿色学校”命名表彰的学校同时有一名优秀校长(教师)获表彰,享受自治区教育先进个人待遇。第十一条为了保障“绿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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