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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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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二、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
2、国畜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九)《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十一)《X省畜养殖禽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三、基本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
3、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四、划分类型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4、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五、划分范围(一)禁养区1、水库外延500米范围内;2、引黄入库干线外延200米范围内;3、省控河和市控河河口外延200米范围内;4、水浒旅游区等风景名胜区外延500米范围内;5、县城建成区区域内;6、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区域;7、文化教育、卫生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二)限养区1、引黄入库干线200米外至500米内的区域;2、省控河和市控河河口外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控主要河流河口外300米内的区域;3、县城建成区外
5、延500米以内的区域;4、乡镇、村庄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5、国道、省道、铁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六、相关要求(一)在禁养区内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各乡镇(办事处)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报请县人民政府限期关停或转迁。(二)在限养区内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6、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3、对养殖密度高的镇或村(平均每亩耕地面积载畜量超2个猪单位),必须由各乡镇(办事处)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五年生产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畜禽养殖密度。(三)在适养区内1、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2、现有畜禽养殖场(户
7、)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直至关闭。3、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同时须符合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四)县发改、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
8、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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