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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于2001年10M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木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刀1H,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刀5H,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刀1H,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4、若丙不
2、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T2002年8刀5Ho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刀5日。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木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错误。根据《扌I!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
3、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问。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吋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上债务履行期届满Z日起6个月。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血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
4、,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卬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1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答案(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
5、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介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二、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为己无关。无奈,
6、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拟保责任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曰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口期为2002年2月5口,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口,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口,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口,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木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止确。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木金的利
7、息不承担保证责任。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I'可止于2002年8月5口。5、若丙书而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答案1、止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述巾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
8、债务人対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血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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