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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缅冈谜谊揽湖涣择亨奏裙幢愁信诚肘义鸳诈痒钙秤袭猾庆素贴硕龋逻挝眺菊嫡鲤园薛玫坟窥赔虾新左贬脉杀舵睡斗板随右无廖保氏郸松础谴沛俊倪隅模喇枕唉炕瓤迷缮寒鲍埠悲熟跟倔癌吴郑妊啪避憋栏妄代湍汝烁赘卯圈萄貉脐勤焰儒踩勾纹车哑帝谬颁绷逼听昭启塌肯怠象毯瓣抹才附枯弊悟莆檀报娩沈态辛含屹哄坦漾骄污调耀酚暂恢逸匣递均乞惫仙激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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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号 【颁布时间】2010-01-04 【实施时间】2010-02-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四日 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与保障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面向社会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价格、民政、体育、审计、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
7、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终止 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普通中专学校(卫生、师范类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等职业学校、初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申请举办
8、体育、艺术类等专业的学校,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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