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公司章程(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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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1,注:在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修订后的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修订后的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必备条款》指原国务院证券委与原国家体改委联合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指引》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治理准则》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董制度》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上市规则》附录13d第1节(a)【章名】第一章

2、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2年3月18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同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2]153号)及于2002年6月10日以《关于同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本结构的复函》(国经贸厅

3、企改[2002]348号)批准,以整体改制方式设立,于2002年6月11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085708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和占公司设立时的股权比例分别为:必备条款1股东名称王传福吕向阳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夏佐全杨龙忠毛德和王念强戴常刘卫平古伟妮贾言秀李柯李维方芳李永光持股数额(万股)15016.916295.494480.073288.872071.73725.85569.73458.58422.51318.80318.80312.75296.86284.86284.863持股比例(%)38.50461

4、6.142311.48748.43305.31211.86121.46081.17581.08340.81740.81740.80190.76120.73040.7304刘焕明伦绪锋孙一藻王传方吴昌会吴经胜肖平良张翼严岳清鲁国芝何志奇渠冰万秋阳王海涛夏治冰谢琼刘伟华王海全朱爱云李竺杭张金涛肖峰陈刚何龙邓国锐合计284.86284.86284.86284.86284.86284.86284.86284.86199.40142.4398.4888.9588.9588.9588.9588.9588.9588.9573.0773.0773.0773.0773.0773.0773.073

5、90000.73040.73040.73040.73040.73040.73040.73040.73040.51130.36520.25250.22810.22810.22810.22810.22810.22810.22810.18740.18740.18740.18740.18740.18740.1874100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由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述发起人均以其所持深圳市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在设立时一次缴足。第二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BYDCOMPANYLIMITED4必备条款2第三条第

6、四条第五条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邮编:518119电话:075589888888传真:07558420222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必备条款3必备条款4必备条款5第六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7、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公司章程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第八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九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必备条款6必备条款7章程指引10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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