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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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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强药品集中采购专家组管理,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药学、临床医学、医院管理、护理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第三条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熟悉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三)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四)未在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五)身体健康,在职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六)药学专
2、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工作满15年;医疗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院管理专家:从事医院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并在医院管理岗位上工作;护理专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护理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药品临床配制使用经验,并在护理岗位上工作。第四条专家组专家入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市及省部属单位专家人员限额、比例。(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部属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和单位专家的推荐、审核和申报。(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审定入库。第五条入库专家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自行退出专家
3、组。第六条退出专家组的专家符合条件的可按入库遴选程序重新申请入库。第七条专家组信息的使用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第八条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需要设立专家组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定,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第九条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分层随机抽取,在专家组开始工作前24小时内确定。专家名单要严格保密。第十条每个专家组人数为9-25人的单数,其中药学专家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50%。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人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专家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
4、一者,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专家资格:(-)不符合专家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者;(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者;(四)被通知参加专家组工作,无故不出席者;(五)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专家组工作者。第十三条专家在出现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第十四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发表意见;(二)查阅、调取相关资料;(三)向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不得向外
5、泄漏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三)不得在参加专家组工作期间向外透露有关情况;(四)不得接受企业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五)在专家组工作期间不得私下与企业人员接触。第十六条专家组专家接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考核和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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