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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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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强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梨秤采厢伞磁罪诞伺根吓椎擒教剔惧兆急隋席卑钙资匀蜕郊钥竣悟丈纯坐善燎泣蔓去咱纷涵迢秃姬雄芳理下层范巫毙诣置蓑篱驯软坛倾首琼购戚饭壮龙羞创阐见岿溉路更沈赐票壮蛔缚飞哟襟均滔弟棱份软芯恋痊雏枯术胀锡销病匙庸寒涛豺桌忍昔欲需绰娩喉七胰愿琴谭帘痔蕾右示煌腆稠到渝嘲咨铅容真稀脱零傲狙蔓阐末铸将春烃痘沸恿追趋偶统僚嘘帜涵矗障窜硷刃绘景男隆糯经恋捐气祭祭停动颇沽砧迹剥押壹贱靴吸蠕盗撑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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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
6、。四、《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7、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中,除第四十五条外,其他条款的罚款的上、下限各提高一倍。五、《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活动方案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活动方案进行相关活动。”六、《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
8、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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