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案例_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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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单元结婚制度案例一、婚约案例 示范案例:以约定将来结婚代替损害赔偿合法吗?(一)案情介绍1985年9岁的男孩熊某与7岁的黄某一起玩自制的小飞镖。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的左眼,第二天黄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再加上当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费用180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保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结婚,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10元,直至黄某死亡。熊

2、某从18岁开始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而黄某,虽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一家财会中专学校。毕业后,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1999年的春节前夕,黄某的外婆发现熊某家正在准备办喜事,一打听才知道,熊某从广东带回来一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准备农历腊月28日结婚。黄某接到外婆的电话后,立即与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求履行十几年前婚约。熊某则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选择了所爱的姑娘结婚,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虽然与黄某之间有婚约,但订立婚约时自己未成年,“娃娃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每月补偿黄某生活费10元。黄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求熊某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二)分析意见首先,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依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民法理论,这一纸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的赔偿协议。双方商定的赔偿是每月支付黄某10元生活费,延缓条件是熊某与其他人结婚。当熊某与除黄某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时,延缓条件成就,赔偿协议生效,应当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黄某不同意按照此种方式赔偿,黄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情况,诉讼时效从熊某与他人结婚时起算。讨论案例:婚约解除后赠与财产能否请求返还?二、结婚实质要件案例 示范案例一: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一)案情介绍苏

4、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

5、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二)分析意见民

6、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示范案例二: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一)案情介绍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

7、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二)分析意见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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