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ID:43060437

大小:39.55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9-26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_第1页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_第2页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_第3页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_第4页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山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抽查监督,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

2、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有侧重地抽取检查对象(下同)。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第四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协助,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第二章抽查内容和方式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实施抽查时,重点检查以

3、下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二)社会组织自成立登记之日起1年内是否开展活动;(三)是否制定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按章程开展法人治理;(四)修改章程是否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五)是否按照章程进行换届工作;(六)是否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开展了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七)住所是否与登记核准的地址一致;(A)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九)是否有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

4、的行为;(十)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十一)财务状况,包括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及公益事业等财务支出和收入来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十三)是否有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第七条抽查分

5、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第八条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5%o第九条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抽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将其列入本年度抽查监督名单:(一)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二)被行政处罚或其他部门移交需查处的;(三)未参加上一年度年度检查或年度检

6、查不合格的;(四)有被上访记录或被投诉、举报的;(五)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六)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定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第三章抽查的实施与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实施社会组织抽查要做到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通过抽查预防和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由登记管理机关随机派位确定。经抽查合格的社会组织,自完成监督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就同一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但社会组织有违法违

7、规行为的除外。第十三条开展抽查工作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到社会组织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实行书面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十四条开展现场检查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询问被检查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要求现场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也可以通过访问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等方式了解情况。第十五条开展书面检查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开展检查所需的材料。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

8、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第十七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岀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第二十条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