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条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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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讲座(国务院令第493号)二00七年七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6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条例的立法背景、目的(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条例)一、立法背景今年六月一日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和1991年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

2、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二是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四是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二、立法目的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相对指标仍然比较落后;亿元GDP事故死亡率我国是0.558,发达国家是0.0

3、2-0.05,我国几乎是发达国家的10倍;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我国是6.2,发达国家是2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是2.041,波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0.5左右,发达国家是零点零几。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三是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第二部分 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6章46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事故报告——10条;第三章事故调查——13条;第四章事故处理——3条;第五章法律责任——9条;第六章附则——3条。一、生产安全事故概念安全生产法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4、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人身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适用范围普遍适用——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要适用(第二条)。依照适用——没有死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事故(第四十四条)。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排除适用——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被明确排除适用;——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公共卫生中毒事故未明确,但一般不适用;——医

5、疗事故的查处不适用。衔接适用——特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三、事故等级事故现分为四级:原来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值。(GB6721-86)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量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损坏的价

6、值。(GB6721-86)(二)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三)较大事故3—9人死亡;10—49人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四)一般事故1—2人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注意:刑法134、135条司法解释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四、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的原则时限性原则——及时;全面性原则——准确、完整、补报;禁止性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逐级上报原则——情

7、况紧急或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明确性原则——主体明确、时限明确、内容明确。(二)事故报告的主体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三)事故报告的程序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通知公安、劳动、工会、人民检察院)——部门逐级上报:特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四)事故报告的时限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单位负责人——1

8、小时(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2小时(接到报告后);安监总局、有关部委、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2小时(接到报告后)。(五)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单位概况;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死亡人数或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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