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

ID:42977426

大小:31.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24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_第1页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_第2页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_第3页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_第4页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_第5页
资源描述:

《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王红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5月1tl同吋施行,给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带来了许多变化,其中涉及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及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发生了根木性的转变。本文结介司法实践,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进行探讨。一、数机动车Z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午驾驶人、行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这类案件屮,机动车一•方存在的复数主体的诉讼地位,比较明确

2、,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就责任承担的方式,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后,就发牛了根本性转变。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前,处理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小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口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

3、赔偿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论是机动千,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数机动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均釆用共同的意识联络作为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仅能依我国《民法通则》笫一百三十条,即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来认定。原审认为二被告并无意识上的联络,且各口的过错并不相同

4、,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婆件,原审的分析符合立法木意及该案的实际情况,因此,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数个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屮,所承担的都是按份责任。在《交法》和《解释》施行后,对数机动卒ZI'可构成共同侵权做出了扩大性的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牛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屮关于无意识联络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

5、义。虽然扩大共同侵权的规定,使众多学者担心,害怕违背共同侵权构成的基本理论,加重致害人的负担,讣一个行为人无理由的为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屮,将无意识联络的数个加害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会无理由的加重机动车的责任,而且在理论的形成上更符合正义的需要。1、根据《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Z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规定改变以前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重新将机动

6、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按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着社会化人住产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产牛和发展起來的。这些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工业,如核工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工业及高速运输工具等,都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出于分配止义的需耍,法律规定由制造并能控制危险源及从危险源中获得利益者对所生损害负无过错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危险源的控制者高度谨慎,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中都规定了无过失

7、责任原则,其基本思想就是基于分配止义的理念对“不幸损害”所造成的后果予以合理分配。《交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无疑具有进步的意义。2、根据《交法》的该规定,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乘客的人身受到损害的,每一个机动车都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从逻辑上讲,单个加害行为承担责任尚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数个加害行为结合致人损害如何要求具备共同过错?数车发生交通事故,数车Z间具备意识联络的情形很少,让受害人去举证证明也儿乎不可能,绝人多数都是偶然因索使数车的行为结合造成交通事故。如果仍然坚持共同意识联

8、络的理论,数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在一方逃逸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仅能获得部分赔偿,而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尚能获得全部赔偿,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数车的加害行为相结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