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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试行)(征求意见稿)总则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创业以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扩大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具备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全程的专业化创业服务,滚动孵化小微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第三条基地主要依托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第四条区人力资源部门为区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认定第五条基地类型
2、有实体型、组织型和网络型等。1.实体型基地是指各类园区、商圈、楼宇、企业等,已为15个以上(含)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2.组织型基地是指各类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入会企业的社会资源和场地资源,已为15个以上(含)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孵化服务。2.网络型基地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手段,已为15个以上(含)创业实体提供互联网线上和线下的创业孵化服务。3.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其他类型。第六条申请以上类型基地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的申办方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组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配
3、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和服务队伍。2・提供创业的试验、培训和交流场所,可集中设在基地内部,也可分散使用社会场所。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3・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4.提供创业项目及其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5•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6.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
4、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明确具体扶持对象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超过三年),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方向。8.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9.服从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七条申请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基地申办方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明(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等;3・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队伍、创业服务情况(创业项目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等X入孵
5、企业情况和发展方向等。第八条基地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单位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材料。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受理申请,并配合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材料的实质审核和现场勘查。该项工作于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2.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管理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做好所在街道创建基地发动推荐,落实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和处理投诉等工作。第九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基地的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地应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一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
6、对基地年度考核制度,当年认定除外。第十二条基地有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1.基地认定满一年创业孵化实体数不足10个,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2.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3.未经入驻基地孵化对象同意,基地方擅自提高协议收费标准或收取孵化对象协议外费用的;4.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5.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6.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7•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8•不服从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
7、构管理和指导的;9•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对于第1种情况,如有孵化个例创业项目效果特别显著的,可予以保留资格。附则第十三条认定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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