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及时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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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民事代理第三节时效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 及时效的法律适用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4章第1节就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专门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民事法律行为可作多种分类。但无论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和生效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各国立法在以下两方面的歧异,必然导致国际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一)实质

2、要件方面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对公民享有何种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的规定,以及对某些行为主体范围的限定存在差异。2.关于意思表示。①在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上,因着重点不同,各国立法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之别。②在意思表示的生效问题上,有发信主义(投邮生效)和收信主义之别。③在对意思表示错误的处理问题上,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为无效,有的国家如德国规定为可撤销。3.关于行为的标的。虽然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合法、可能和确定,但在具体规定上,却存在较大差异。(二)形式要件方面各国在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3、要件立法上的差异主要为:①虽然各国多规定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书面和口头形式,但哪些行为可以书面方式为之,哪些行为可以口头方式为之,各国的规定不一致。②对于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的范围,各国的划分不同。③对特定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各国都要求采用特定形式,但这些特定形式却可能是互不相同的。④对不遵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虽然各国法律一般认定其无效,但具体规定又有差别。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一)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而言,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适用各类法律关系自身的准据法。(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适用行为地法。这一

4、原则主要来自于“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通常可能出现的情况是,某一法律行为地会涉及多个地方,这样就会导致行为地法适用的困难。这种情况下,一般的作法是对有关的各种连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适用与该行为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2.选择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实质上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兼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这一方法又可分为两类:①以行为地法为主。②以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辅。3.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20世纪30年代以来,受简式主义思想和意思自

5、治原则的影响,立法上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趋势,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尽量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方式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精神,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涉外合同的形式问题:对营业地所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与营业地所在公约成员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问题,以我国提出的保留为准;除此之外,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订立的合同形式问题,以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为准。返回第二节民事代理一、概述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

6、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般被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二、民事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要涉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三种,其法律适用规则分别如下:(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所谓代理的内部关系,一般被认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建立的,属委托合同关系,因而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便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由于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

7、用问题上,各国多以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应以哪一法律作为准据法,从各国理论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作法:1.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2.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或代理行为地法。3.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属代理关系的外部范畴,其准据法的确定,各国一般是根据有关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进行的。因而这里仅对证明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原则予以阐述。各国代表性的作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亦即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

8、地的法律。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即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主要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调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这是19世纪后期为各国采用的普遍做法。其着眼点在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须注意的是,于下列情况下的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应单独确定其准据法:1.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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