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938804
大小:185.81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23
《七十五、汽车控制器标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七十五、汽車控制器標誌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1.1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l及N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2、M3、N2及N3類車輛,其汽車控制器標誌,應符合本項規定。1.2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l及N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0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2、M3、N2及N3類車輛,其汽車控制器標誌,應符合本項規定。2.名詞釋義:2」控制器(Control):指裝置之手動操作部件,使駕駛者能改變車輛或車輛系統之狀態或功能。2.2裝置(Device):指用以執行一個或多個功能的元件或組件。2.3指
2、示器(Indicator):指顯示物理特性量值的儀表裝置。2.4共用空間(Commonspace):係指可供二個或以上之功能訊息(如符號)顯示之空間,但不同步顯示。2.5識別標誌(Tell-tale):指一種光學信號,藉由其點亮以表示裝置是否作動、功能/狀態是否正確或異常(Defective)x或是功能故障(Failure)。2.6相鄰(Adjacent):指識別符號(Symbol)與其所代表之識別標誌、指示器或控制器之間無其它識別標誌、指示器、控制器或干擾識別之潛在來源。3.汽車控制器標誌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3」車種代號相同。3
3、.2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4.規格4.1位置4.1.1駕駛者於462狀態駕駛車輛時所使用的控制器。4.1.2識別標誌和指示器除不作動之情形外,應讓駕駛者可於461和4.6.2狀態,日、夜間環境下看見及辨認。4.1.3識別標誌、指示器和控制器之識別符號應標示在該識別標誌、指示器和控制器表面或與之相鄰;如為多功能控制器,其識別符號可無需相鄰,但仍需盡可能靠近該多功能控制器。4.1.4若有裝設”乘客座空氣囊解除”或”passengerairbagoff'標誌,其應位於車內第一排乘客座椅(依本基準「安全帶」規定)前方。識別標誌應在所有行駛的狀況
4、下,警示駕駛者及第一排乘客,乘客座空氣囊已解除。4.2識別符號4.2.1若有裝設表一之任一控制器、識別標誌和指示器,其應根據表一規定之對應識別符號加以標示。本項不適用於由拉環或拉索作動之聲音警告裝置控制器。若有裝設非屬表一而為ISO2575:2004所列之控制器、識別標誌或指示器,其識別符號應參用ISO2575:2004中已有並適用於相關應用之符號。4.2.2若控制器、識別標誌及指示器之識別符號非屬表一或ISO2575:2004者,申請者可使用自行設計之符號,此類符號可包括國際公認之字母或數字。所有符號應遵循ISO2575:2004第4段
5、之設計原則。4.2.3為臻明確,表一或ISO2575:2004之符號可結合輔助符號。424使用之附加或輔助符號應不與本基準中任一符號產生混淆。4.2.5若相同功能有使用控制器、指示器或識別標誌之組合,可使用一個符號於此等組合O4.2.6除427另有規定外,表一或ISO2575:2004所列識別標誌、指示器和控制器之所有識別符號,其相對於駕駛者之設置應為直立。若為旋鈕式的控制器,則本規定係指於其”關閉”位置應為直立。4.2.7下列識別符號,可無需直立設置:4.2.7.1聲音警告裝置控制器。4.2.7.2車輛於非直線路段上行駛時,方向盤上之控
6、制器、識別標誌或指示器;4.2.7.3不具關閉位置之旋鈕式控制器。4.2.8自動定速控制系統及空調系統控制器,應提供該系統功能之識別符號。4.2.9於連續範圍調節系統功能之控制器,應標識該功能範圍之極限點。若以顏色來識別溫度調節功能調整範圍之極限點,則熱極限點應使用紅色,冷極限點應使用藍色。如功能狀態或極限係藉由不與該控制器相鄰之個別指示器顯示,則該控制器及此指示器應有個別且符合4.1.3規定之識別符號。4.3照明4.3.1若控制器於表一第四欄(照明功能)標註為”有”,則其識別符號應於位置燈作動時應被點亮。轉向機柱此規定不適用於控制器位於
7、地板、中央置物盒(Floorconsole)x方向盤、或前擋風玻璃頂端者,或用來控制並未直接引導空氣至擋風玻璃上之空調系統控制器。4.3.2若指示器於表一第四欄(照明功能)標註為”有”,則該指示器及其識別符號應於引擎開關位於引擎預備啟動位置時及位置燈作動時被點亮。4.3.3當使用頭燈作為閃爍燈號或作為晝行燈,則其指示器、指示器識別符號及控制器識別符號可無需被點亮。4.3.4任何控制器、指示器及其識別符號,可依實際需要設計在任何時候被點亮。4.3.5除設計用以指示故障、車輛狀態或其燈泡檢查時會點亮外,識別標誌不得點売。4.3.6識別標誌的照
8、明亮度其照明方式應讓駕駛者在任何駕駛條件下皆可目視及辨認該識別標誌及其標識符號。4.4顏色4.4.1識別標誌的燈光顏色應符合表一第五欄所示。441」若為表一附註18所述依據ISO2575:20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