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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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融资部一、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天津津燃公用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木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条公司

2、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吋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岀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第六条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以书而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但该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公司O第七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爭会提交符合本规则前条要求的提

4、案。第九条议案涉及《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所列情形时,视为变更或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岀。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Z十以上(含百分Z十)的股东。第十一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FI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第十二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第十三条董事会接到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发出的召

5、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书面要求,应尽快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监事会或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十四条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而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提议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第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

6、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第十六条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口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口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制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岀席人

7、员会议登记册(即岀席股东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第十九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二十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8、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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