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

ID:42852992

大小:3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21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_第1页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_第2页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_第3页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执我国行异议之诉存在的意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执我国行异议Z诉存在的意义【摘要】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加入了“异议之诉”的概念,规定在新法的第二百二十七条。由于该诉讼由执行过程引起,因此也叫“执行异议之诉”。至此,我国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类型可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四种。执行异议之诉在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它也暴露出了许多的缺陷。本文就民事执行异议Z诉的理论体系、性质、价值及其不足Z处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白己的见解。【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价值功能弊端和完

2、善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概述(一)执行异议Z诉的产生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案外第三人对该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此时该案外人如何救济其权利呢?在台湾地区,当债务人或第三人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与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或者具有足以阻却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实体事由存在,可以请求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民事执行,它包括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在德国,也规定有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Z诉,其屮执行异议Z诉也就是债务人异议Z诉。日本民事执行法则规定有请求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1]。而根据我国的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于执行程

3、序中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案外人也仅可以向执行人员提出执行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执行的裁定出现错误,当事人除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之外,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可走。这就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很难得到保障,以至于造成司法实践屮的“申诉难”、“执行难”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了当事人及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屮的救济途径。其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实体性救济是新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案外人的一项重大权利。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这两项条款提起的诉讼就是“执行异议之诉”。(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分类学理上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提起当

4、事人的不同以及诉讼请求类型的不同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在债务人异议之诉屮,债务人认为依现有事实状态,债权人已不亨有执行依据所载的权利,如在债权人获得胜诉裁判后,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未届满前请求执行,债务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双方在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上发生争议,债务人可通过异议之诉请求裁判。在第三人异议之诉中,第三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执行力的权利,可提起异议Z诉,请求对标的物不得执行。如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债务人对所占有的标的物并不享有所有权,若强制执行该标的物,势必损害第三

5、人的所有权,第三人可通过异议之诉排除对标的物的执行[2]。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执行异议Z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Z诉、申请人执行异议Z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这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分类。(三)执行异议之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的区别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该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是案外人,而修改后的民诉法将与执行行为密切相关的执行当

6、事人纳入其中,契合了实际的需要与执行救济的设立初衷,弥补了只将案外人作为救济对象而忽视了民事执行的关键主体—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同时,修改后,异议范围也有所扩大,修正案中不仅保留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目.提出了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权。针对执行机构积极实施的瑕疵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不同意执行机构的执行处分,而消极地请求除去其效力的,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期变更或撤销所作的行为,消除程序合法性的障碍[3]。以上是对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介绍。执行异议之诉与我国执行异议具有很

7、大的差异性,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4、程序不同:前考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二、执行异议之诉性质(一)不同学说在理论上对笫三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形成诉讼说、确认诉讼说、

8、给付诉讼说和新形成诉讼说。1、形成诉讼说。此说认为,执行名义成立后,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实发生,或者第三人有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的权利存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即在诉讼法上取得可对抗强制执行的异议权。此种诉讼法上之异议权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此种异议权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宣告执行机关的执行不合法。所以债务人异议Z诉和第三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