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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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12〕1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真贯彻执行O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

2、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房屋修葺,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旧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第四条市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投资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3、,由市、镇(街)财政共同分担。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围。第二章申请条件

4、及程序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含2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以下(含10倍;(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

5、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第九条家庭的认定:(一)夫妻双方或离异、丧偶人员与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经有关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

6、明;(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四)家庭资产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五)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六)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七)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家庭需提交有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免交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资料。第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面积需经

7、所在镇(街)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测量后方可确认。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建设部门领取和如实填写《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二)镇(街)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三)镇(街)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计生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户口、收入、

8、资产、住房和计划生育等情况的调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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