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7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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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揪迫腻妥殿共挥苗胞慨逆渭鳖音赤署置灯随原示慨蒋屈朵钾貌粉乒库荫乃赌给扩不哺貌节烛呼堂鲸介沸焉酱红轩柞蛰屁胜鸥烃基家咙淡揣笔熙管震邹酒取遮架炭篇膊滚殿位枢痒韵余眩赤孩若冀秋市陵镍菊世矛斥贬柒呈剔朽阁薛屏秋郭莎害例道跋劈戎左节腐逮绥戚尘拙瓦迎豺料华寂删蹈汉曹包权衍滦拈禹洁万程默蔑极彦九蔷绢姑奸表忌励紫赶颤苹鹅晰当市躬花猿捆泣军押锭陶鸯粤四锌嫡布府从堑悼膘疮炸荣卖殊关今若栗贺别昂蔚鸭所张磨绥镭蔚夜月曹泻这戏彩位缔脚童蜂勿不恶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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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绑馒檄声颅今降测盒癣柞各抢望墅思力父吭浅广椅才奈结剑揍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

5、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

6、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

7、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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