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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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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药分家”的思考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两年前国家果断推出了“医药分家”这一医药改革新举措,从上到下依次成立了药品监督管理局,取代了卫生上对药品的监督管理职能。紧接着,有关部门针对卫生行业在诊疗活动中的“大处方”现象将“医药分家"进一步深化,又提示了医疗单位不得经营药品的改革构想,并在部分地方试点推行。为了便于区别,在此,我们把前者称之为医药管理上的分开,把后者称之为医药经营上的分开。无疑,实行医药管理上的分开是非常英明和必要的,因为原来卫生上既用药又管药,
2、类似于既当裁判又打球,其公正性得不到保证,药品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监督。但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推行药品经营上的分开是很不切实际的。可以想象,医药经营分开后,医疗单位在没有药品利润为补充的前提下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两个办法:一是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二是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这两点,在目前的中国都不现实。致于医药经营分开后切断了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间的利益关系、杜绝了诊疗活动中的"大处方”、降低了病人医药费负担一说,这是非常片面的。一方面,医药分开经营,在切断了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与药品经营间的直接利益关系的同时,
3、使他们又与药品经营单位形成了另一种相互信赖关系,医药双方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最终会起到一起,难以真正杜绝“大处方”现象;另一方面,医药分开经营后,药品经营由原来的双渠道(即医疗单位的药品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变成了独家经营,特别是部分地方以集团形式对药品实行连锁经营(如四川绵阳),由于缺少必要的竞争,不仅没有解决好“大处方”问题,反而孳生了药品经营中的暴利,只会进一步加重病人的医药费负担;再者,药品管理与药品经营的同时分开,这在客观上使管药部门与药品经营单位又形成了新一轮的上下隶属关系,失去了“医药分家
4、”的初衷,再一次走回了药品管理的老路。显然,实行医药经营上的分开并没有多大实在意义。只有改革现行的卫生体制,让医疗机构(至少国办医疗机构)走上非营利性经营之路(如在城区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等),才能有效杜绝诊疗活动中的'‘大处方”以及其他小病大治的不正常现象,使医疗单位把“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真正减轻病人的医药费负担,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率。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廖业川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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