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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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总 论  一、结构与重点  本课程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理论)、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等五个专题。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年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基本理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公证员虽然每年必考,但所占分值不大。以2014年真题为例,基本理论考核3.5分,法官考核2分,检察官考核3.5分,律师考核2.5分,公证员考核了0.5分。    二、命题趋势  近几年司法考试整体的命题趋势是知识点的考核

2、以选项而不是题为考核单位,往往一个选项就考核一个甚至更多的知识点。而且在命题思路上,更加灵活,更重视法学理论与法律思维的考核,与前些年的考题相比,反而对于细节的考核不是太多,即使考核细节,凭借考生的法律思维也可能把题目做对。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时,不要去死记硬背,而应当重视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学习方法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特点与宪法学类似,既有基本理论知识,又有大量的法条作支撑,并且,这些法条在日常生活中的适用性不强,这就导致大多数考生对本部分有畏惧感,对于本部分知识基本采取放任或者放弃的状态。  其实,本部分的知识有其独特之

3、处,把握住此点,得分相对反而比较容易。  首先,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既有其共性,亦有其个性。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其基本特征。如法律职业群体行为的基本前提就是不违法,因此,只要违法行为在职业道德的评价上一定就是负面的。  其次,我们要把握住四种人的个性定位。如对于法官,独立是保证其公正审判的前提,故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而律师则是“合法的为当事人服务”的基本定位,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

4、,也极有可能得分。  最后,在对四种人基本特征把握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把握住“合理怀疑”这个金标准。所谓合理怀疑指一个普通人出于常理对于该行为产生的怀疑,如法官为公司开业站台的行为、法官与律师私底下秘密接触的行为等,普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有猫腻,这个有猫腻就是合理怀疑。    四、关于真题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中的真题涉及的知识点重复率较高,尤其是近5到6年的真题,值得仔细研究。考生在研习真题时,注意重点把握真题背后涉及的知识点与法条,掌握其中的法律思维。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专题一、司法制度  考点1司法的沿革  1.

5、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他认为: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      第29页2015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

6、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考点2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社会冲突,消除社会紧张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

7、、行政机关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并以此为基础作出。  4.程序性: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5.普遍性: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

8、的纠纷解决主体。  6.终极性(终局性):法律适用是解决纠纷、处理冲突的最后环节,其结果是最终性的决定。  【例题·多选题】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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