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农民工子女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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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剖析农民工子女的法律机制本文作者:韩世强工作单位:浙江纺织服装学院一、农民工子女市民化及其市民权的实现1.农民工子女市民化的内在本质农民工子女①的市民化,本质而言就是指获得流入地户籍儿童完整的市民权,进而实现“同城化”待遇的身份转换。②通常认为,这一过程至少需要从两方面来积极推进:一是外界赋予农民工子女完整的市民权进而实现相对公平的“同城化”待遇;二是农民工子女内在性地对新环境的接纳与认同(对新文化的服从、同化与内化)。对于前者,主要依赖于制度的引导;而后一方面,则主要是主体的继续社会化过程。相比之下,制度引导应当先行一步。这是因为,有效的制度设计,往往可以给每个公民带来稳定的

2、追求预期,非常有利于推动“继续社会化”的健康环境快速生成。就此而言,即刻完善农民工子女市民化转换的权利保障制度,是当下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责任。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农民工子女群体由于受自身的年龄及成长特征决定,对市民权的实现内容及制度引导的要求,都有相当的特殊性。那么,这种“特殊性”有何特殊内涵?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等等,也就成为了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实质性问题,当然也是本文力求重点澄清的对象。2•农民工子女市民权的构成体系所谓“市民权”,就是指与公民、市民的资格相关的身份及权利。在我国,“市民权”概念因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而产生。原初意义上,“市民权”被指外来农民工拥有居住地城市户

3、籍居民所享有的身份及相关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居住权(如提供公益性住宅、廉价商詁住房、住房补贴等等)、政治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城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的权利,还有享受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权利等等。①从实践层面看,农民工子女作为农民工群体的一个衍生类型,除政治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年龄条件不符而无关联外,其他诸如居住、教育、就业、福利、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和最低生活保障)及公共服务等,都是他们市民化演进中应当涵盖的权利内容。其中,尤以“受教育保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和“医疗保障权”等权项,获得市民化待遇的需要最为迫切。因为事实表

4、明,这些权利内容的严重缺损状态,已经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子女群体的基本生存及未来发展,不允许再以“看着办”的态度无限拖延了。3•农民工子女市民权的实现保障从权利的逻辑形态看,权利可以简单地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通常认为:“要认真对待权利,就应关心应有权利,注重法定权利,着眼于现实权利,使权利内化为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普遍性力量。”②这就意味着,权利的最终归宿在于权利的实现,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才对人具冇实际价值,才是可求和完美的。否则,权利只能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可望而不可即。问题在于,权利如何才得以付诸真实的生活世界呢?

5、仅就表象层面看,权利实现总是遵循肴“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应然权利……”这样一种不断满足社会个体与社会集体发展需要而螺旋上升的递进过程。即是说,某一具体权利的阶段性实现一般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将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第二步再将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对于这“两步走”的技术操作问题,近年来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看法,“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的演进,“法律认定”发挥主导作用,是权利实现的奠基石;而“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演进,则“法律救济”必不可少,这是权利实现的核心。③该观点,笔者同样持支持态度,这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作为一种权威性社会规范,具有普遍实用性、稳定持续

6、性和明确规定性特征。“法律认定”如何实现权利?法律对权利的认定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最大化地将公民的权利纳入立法规制范围,二是最大限度地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基于前者或后者,凡立法义务,均为当今政治国家必须积极履行之责。这是因为,立法承负了现代社会的资源配置、冲突协调等关系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特殊功能。正如有学者所言,要求国家提供立法给付,“是期望国家能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和满足……体现人们……'从安全到完美'的变迁”④。如此“期望”与“要求”的真实动因在于,“国家对财政、经济的投入有赖于立法机关参与外,利益分配和利益冲突的调和,这也都属于国家政治决策的内容,行

7、政机关受权限制约根木无能力作出这种判断,立法机关无疑是天然的主导者”⑤。就此而言,致力于农民工了女的权利保障立法,通过“制度赋权”的外力推动模式促进农民工子女的市民化身份转换,并非一种恩赐,实为各类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分内职责。“法律救济”如何实现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建立足够完美的救济机制,是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备性载体条件。通常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就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总是站在权利救济的第一线”⑥。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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