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如何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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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如何调查收集证据一.调查收集证据的含义离婚诉讼证据是用以证明离婚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是法院对夫妻有争议的焦点进行裁判的依据。现代诉讼实行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即证据乃诉讼之王。离婚诉讼中的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夫妻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与程序收集证据材料及法院根依夫妻双方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2、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要)、人民法院(补充)。二,《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会责令其当庭赔礼道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二)书证:以表现于书面文件或物品的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

4、、出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警记录、登报资料、工资单、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借据等。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5、;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三)物证:以自己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区别于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四)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的内容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书证则是“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之中,不具有直观性(书证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书证“不可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

6、现。(五)电子数据: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电话录音、手机通话记录、电子聊天记录、VCD、DVD光盘资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咅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屮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六)证人证言: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作出的陈述。需要注意的是,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六十九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如亲子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等。相对于其他证据,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

8、01)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即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A)勘验笔录: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体亲自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作的记录。在诉讼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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