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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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省水利地方标准编制等活动,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

2、服务”的原则,保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厅根据国家、省水利发展规划及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定期发布水利科技项目指南及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第五条厅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第六条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厅设立水利科技推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7—第七条厅科技处会同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水利科技项目。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八条水利科技项目按经费渠道分审批和审核两类;按重要程度分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审批类水利科技项目主要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总站和厅直属单位(以下

3、称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向厅申请立项,并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项目;审核类水利科技项目主要是指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向厅申请立项,但不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水利科技项目,以及地方水利部门和省内其他水利企事业单位向厅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重大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我省水利发展规划,由厅组织实施的研究解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关的,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重大水利科学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重点水利科技项目是指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和厅年度工作目标,研究解决与水利改革、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重要水利科学技术和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一般水利科技项目

4、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解决水利建设管理中的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第九条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申请书》,每年7月底前由厅科技处统一汇总初审。第十条—7—申报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4、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6、计划进度安排;7、现有

5、工作基础与条件;8、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厅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项,提出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的初评意见。第十二条厅科技处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初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报厅审定。其中,审批类水利科技项目由申报单位列入部门预算报厅,厅统一申报水利部专项经费和省级部门预算。列入重大或重点水利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三条根据省级部门预算批准情况,厅统一下达年度水利科技项目计划。第十四条各单位自行向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或设区的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获

6、得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应在获得立项后两个月内报厅科技处备案。—7—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由厅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签订《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责任书》。审批类一般水利科技项目和审核类水利科技项目由厅下达《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第十六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责任(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任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厅科技处备案。第十八条由业务管理部门自行承担的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问题确需对研究

7、项目的内容等作调整的,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厅科技处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审核同意。委托第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任务的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对其提出的调整建议提出初审意见,经厅科技处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审核同意。第十九条对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由厅科技处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登记、鉴定(评审)第二十条—7—审批类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在项目责任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向厅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厅科技处会同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按有

8、关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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