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仲裁权限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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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和仲裁权限的区分孙超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同为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机构,一个作为国家机关,一个作为民间机构,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两者职权有相同又有区分,本文结合法条,对两者一部分职权做以简单比较分析,以期对司法工作有所裨益。1、收集证据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知,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仲裁法》第4

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可见,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作为民间机构,并非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据能力可定弱于法院。2、专门性问题鉴定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坚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坚定的,应当委托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可见,通过法院启动鉴程序方式两种:一是当事人

3、申请启动;二是法院依据职权启动。《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可知,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启动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即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仲裁庭指定。3、调解的权利《民诉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能请求法院才艮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而不能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仲裁法》第49条规定,

4、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与民诉的区别是,仲裁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4、文韦简化的权利《民诉法》第152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协议愿意简化裁判内容,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判的理由。《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可以适当简化。可见,诉讼中,法律强制性规定普通程序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不可以简化,而对

5、于争议不大的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事实和裁判理由可以适当简化。笔者分析,民事纠纷最大的宗旨的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权利,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简化裁判事实与理由,也是这方面价值观的体现。《仲裁法》第54条规定,仲裁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仲裁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仲裁,作为民间裁决机构,最大程度体现当事人意志自由,当事人协议不写明裁决事实与理由的,可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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