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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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12.3.12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如何划分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安全等级与支挡结构选型基坑安全等级各规范(规定)的划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3.1.3条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表3.1.3支护结构的安

2、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一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二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条文说明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解释规程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采用原则性划分方法而未采用定量划分方法,是考虑到基坑深度、周边建筑物距离及埋深、结构及基础形式、土的性状等因素对破坏后果的影响程度难以统一标准界定,不能保证普通适用,定量化的方法对具体工程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条文说明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解释划分原则:1、基坑周边存在受影响的重

3、要既有住宅、公共建筑、道路或地下管线等时,或因场地的地质条件复杂,缺少同类地质条件下相近基坑深度的经验时,支护结构破坏、基坑失稳或过大变形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等级为一级。2、当支护结构破坏、基坑过大变形不会危及人的生命、经济损失轻微、对社会或环境的影响不大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3、对大多数基坑,安全等级应该定为二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第5.4.1条本节适用于各类基坑工程。所有基坑工程均应进行工程勘察,基坑工程勘察宜与主体建(构)筑物工程勘察相结合进行。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和破坏后果

4、的严重性进行划分,应符合表5.4.1的规定。表5.4.1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安全等级基坑开挖深度h/m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破坏后果重要性系数一级h≥8场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基坑揭露的软土厚度≥5.0m基坑周边1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或管线很严重1.1二级5≤h<8场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一般,基坑揭露的软土厚度<5.0m基坑周边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或管线严重1.0三级h<5场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软土基坑周边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市政设施或管线不严重0.9与《基坑规程》相同表5.4.1注:

5、1、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确定基坑工程安全等级;2、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3、破坏后果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及地下结构施工的影响程度。《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基坑安全等级与支挡结构选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

6、12)《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第3.3.2条:支护结构应按表3.3.2选型。表3.3.2的支护结构形式排桩-锚杆结构锚拉式支挡结构支挡式结构地下连续墙-锚杆结构排桩-支撑结构支撑式支挡结构地下连续墙-支撑结构土钉墙+预应力锚杆复合土钉墙土钉墙+水泥土桩土钉墙+水泥土桩+预应力锚杆土钉墙+微型桩+预应力锚杆《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4点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开挖影响范围内属软土场地的一级基坑,禁止采用放坡、土钉支护、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支护等结构体系。第十四条

7、第2点属厚软土地基的一级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选择稳定性及变形控制较好的排桩加内支撑结构体系,且支撑形式及道数的选择应满足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和变形要求。《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5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禁止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式支护以及这几种支护类型形成的组合型支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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