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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批准《自动喷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7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
2、84-2001局部修订条文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
3、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至喷溅或沸溢的液体。4.2.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4.2.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4.2.6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4.2.9自动喷水灭
4、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m)喷水强度(
5、L/min.m2)作用面积(m2)轻危险级≤84160中危险级Ⅰ级6160Ⅱ级8严重危险级Ⅰ级12260Ⅱ级16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5.1.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表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适用场所净空高度(m)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选型喷头最大间距(m)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8~126260K=8003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8~1212300K=115注:1喷头溅水盘与顶
6、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表5.0.5A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B、表5.0.5C、表5.0.5D的规定;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E的规定
7、。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5.0.5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储物高度(m)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持续喷水时间(h)3.0~3.581601.0仓库危险级Ⅰ级3.5~4.582001.54.5~6.0106.0~7.514仓库危险级Ⅱ级3.0~3.5102002.03.5~4.5124.5~6.0166.0~7.522注:本表及表5.0.5B、表5.0.5C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
8、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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