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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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草案)2006-03-2700:0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第四章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程序第六章科学数据的审核第七章科学数据的保管第八章科学数据汇交的管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数据的汇交、保管以及科学数据汇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

2、技计划项目是指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等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数据是指在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科学数据的汇交实行科技部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3、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科学数据的汇交、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及范围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第八条汇交的科学数据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统计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系统加工的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等。  汇交科学数据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确定。  第九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有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

4、以电子文本形式汇交。  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制定汇交科学数据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汇交科学数据时应当附带呈送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的汇交计划等材料。  对于涉及已经获得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以及正在申请专利或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第十二条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获得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提出项目申请书的同时,应当申报相关科学数据汇交计划。 

5、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在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中提出,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时,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也应当进行审查或论证评估。  第十四条应当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书中没有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该项  目建议书不予审查,可行性报告不予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2、科学数据产生的方式;  3、

6、汇交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4、科学数据汇交的方式和期限;  5、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6、科学数据的使用期限;  7、科学数据的质量要求;  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确立的项目任务的一个正式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设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项目审批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指定项目所产生的科学数据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没有载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不承担汇交科学数据的

7、义务,当事人自愿汇交的除外。  第十八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仅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所规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将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的内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完成的状况是评价项目承担者是否具有继续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没有制定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项目承担者认为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可以向项目审批机构提出汇交申请,并按照科学数据汇交的要求

8、和程序进行汇交。第四章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为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第二十二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所在单位有协助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在不能确定具体汇交义务人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汇交义务人。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使用权等。  第二十四条 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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