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年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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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年创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xx北地区发展,引导支持xx北地区青年创业致富,实现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更紧密的结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xx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加快xx北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财政贴息是指省财政每年从加快xx北地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专项全额用于xx北青年创业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适用于xx北地区六市五县。  第二章贴息的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审批通过的10万元以下的“起步型”青年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10万

2、元以上的“成长型”厂青年创业贷款由省xx北地区青年创业贷款贴息领导小组根据其项目情况集体评审后决定贴息额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申请“起步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贴息人为xx北六市五县自然人或经营地址在此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申请贴息的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申请贴息的自然人一般为县级团委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创业青年或农村致富带头人;  贷款额为十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  此创业贷款项目必须是由团组织推荐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贷款相关信息已录入团中央“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数据管理系统”。  第六条申

3、请“成长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贴息人为xx北六市五县自然人或经营地址在此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申请贴息的自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38周岁,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贷款额为十万元以上的创业贷款。  申请贴息的创业项目比较有发展潜力或对群众致富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优先对团属青年组织成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等创业贷款的进行贴息;  优先对xx北三市七县借款人进行贴息;  优先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共青团合作开展的青年创业贷款的进行贴息;  优先对从事种殖

4、业、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工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的项目进行贴息;  优先对地方党政支持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并拿出配套资金和政策的市、县进行贴息;  优先对创新担保方式特别是进行信用贷款的进行贴息。  第三章贴息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10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额度中700万元用于“起步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300万元用于“成长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  第九条申请人向县级团委提出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团组织向金融机构推荐申请贷款的证明、贷款合同、经办银行签字盖章的已发生利息清单、诚信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县级团委与发改委、财政部门每年3、7月分批对

5、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团市委。  第十一条申请“起步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项目由团市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每年4、8月分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及时报省级备案;申请“成长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的项目复核通过后报团省委。  第十二条团省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申请“起步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抽检,对抽检发现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纠正;对申请“成长型”青年创业贷款贴息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年度总贴息项目后,省财政厅根据核定项目的贴息金额下达每年贴息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指标,拨付贴息资金,县级团委牵头负责公开、

6、集中、及时打入申请人个人账户以卡进行发放,并完善领取手续,严禁团组织直接发放现金。  第四章项目审核、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本项工作业务性强、程序严格,各级团委、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贴息项目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县三级对申请贴息的项目材料保存不少于三年;贴息项目在实施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同笔贷款重复申领、挪用贴息资金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收回贴息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削减或取消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贴息资金预算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xx北地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7、由各级团组织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门配合,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团省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暂行方案终止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共青团xx省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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