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暂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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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休假及考勤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3职责3.1考勤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工作之一,职工既有遵守考勤管理办法的义务,又有监督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的权利;3.2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表的备案及考勤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3.3各部门负责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并按时上交考勤表。4工作时间4.1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为早上九点到下午五点,职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时间上下班。4.2职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

2、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5假别和假期5.1国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2带薪年休假5.2.1公司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2.2职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5.2.1条款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口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5.2.3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如下:(一)累计工作已满不满年的,年休假天;(二)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天;(三)累计工作已满年的,年休假天。5.2.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2•

3、从东航集团内部调入且当年已在原单位享受满规定的休假天数的;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产前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5.2.5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5.2.6年休假应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次,不得跨年度安排。5.2.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主

4、管领导批准、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2.8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5.2.9经员工本人事先申请、所在部门批准后,年休假可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家等其他假期合并使用。5.2.10职工休假后当年内再发生本办法第5.2.4(三)、(四)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其次年的休假期中扣除。5.3病假5.3.1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不能上班的,需凭本市医保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请假。5.3.2在外地患急病、重病(不包括慢性病)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事后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

5、单位的疾病证明(包括病历及发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5.4工伤假5.4.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必须凭医院岀具的休息证明,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并报公司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享受工伤待遇。5.4.2职工原工伤复发,经医院证明、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5.5事假5.5.1职工已享受完当年带薪年休假(或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5.5.2职工请假两天以上的,应由部门经理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5.6探亲假5.6.1连

6、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5.6.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公休假日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往返,与配偶、父母在家居住不满一昼夜的。5.6.3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5.6.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5.6.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5.6.6符合5.6.1、5.6.2探亲条件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可享受假期。5

7、.6.7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5.6.8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5.6.9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栄待遇。5.6.10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在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5.6.11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

8、年探亲待遇。5.6.12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作路程假期处理。5.6.1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5.6.14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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