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858976
大小:21.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03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精神,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
2、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进口产品。第五条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及专家组成员名单(详见附4)。采购人拟采购
3、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二)款材料。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上述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第六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时,应首先
4、组织本国产品招标采购,在此基础上,需采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进口产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论证意见,经核准后可组织进口产品招标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协议供货中的进口产品不需再次办理审核手续。第七条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除外)。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法律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具备律师从业资格,熟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专家
5、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精通专业业务,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产品情况,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八条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程序:(一)申报。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前,应携带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采购人可直接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级采购人须先由区县财政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市财政部门核准。(二)审核。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凡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单》(详见附5)。采购人凭《
6、核准单》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第九条采购进口产品经核准后,采购人应在提交的政府采购计划中注明本次采购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未经核准的一律采购本国产品。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和举报人有义务协助调查处理。第十一条采购人未经市财政部门核准,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不得指定品牌采购进口产品。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应当严格把关,不得受理未经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
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下发后,如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