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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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石油化工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安全技术要求(试行)1适用范围1.1本规定所称石油化工储运罐区是指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罐区,包括石油化工原料罐区、中间原料罐区、成品罐区和辅助物料罐区。1.2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储运罐区含有可燃液体物料的常压储罐罐顶油气连通与VOCs收集系统,不适用于液态烃、液氨等低温常压罐区及低压罐和压力罐的罐顶油气连通。1.3本规定适用边界为罐区至VOCs处理设施入口前的VOCs收集及输送系统,不包括VOCs处理设施。2术语和定义2.1挥发

2、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2.2直接连通将多个储存相同或性质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连通,且每个储罐VOCs气相支线无排气控制设施,从而使连通的储罐气相空间通过连通管道构成一个整体。在收发油过程中,VOCs可自发从压力高的储罐向压力低的储罐流动,实现压力平衡。2.3气相平衡管方案在一个罐区内将存储同一种油品多个储罐的气相空间用管道连通,使一个储罐收料时排出的气体为同时付料的另一个储罐

3、所容纳,从而降低呼吸损耗(见附录B)。气相平衡管连接的储罐为直接连通。2.4直接连通共用切断阀方案多个储罐气相通过连通管道连通,实现气相平衡功能,并在罐组连通收集总管道上设置远程开关阀,通过监测储罐压力和(或)罐组收集总管的压力,控制连通罐组排气(见附录B)。共用一个排气开关阀的几个连通储罐为直接连通。2.5单罐单控在每台储罐VOCs气相支线与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之间的管段上设置远程开关阀,通过监测储罐气相压力与开关阀前后的压力(压差)控制储罐排气,不同储罐的排气通过油气管道并入罐组收集总管(见附录B)。单罐单控方案中

4、连接的储罐不属于直接连通。2.6单呼阀方案在每台储罐VOCs气相支线与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之间的管段上设置单呼阀,控制储罐排气。不同储罐的排气通过油气管道并入罐组收集总管(见附录B)。单呼阀法案中连接的储罐不属于直接连通。2.7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在标准试验条件下(0.1MPa,20℃),刚好使火焰不能通过的狭缝宽度(狭缝长为25mm)。2.8极限氧浓度LOC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会发生爆炸的可燃性物质、空气与惰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氧气浓度。3基本原则3.1石油化工储运罐区罐顶油气连通方案及相关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

5、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石油化工储运罐区VOCs治理项目油气连通工艺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中石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本规定的要求。3.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与治理应符合《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应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

6、封的内浮顶罐等源头控制措施满足国家和地方的VOCs排放标准,无法满足时采用罐顶油气连通集中处理方案。3.3罐顶油气连通系统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要求进行安全论证。3.4罐顶油气连通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应是防止重大群罐火灾。罐顶油气连通安全风险控制准则见附录C。3.5气相连通罐组采用氮封(或其它气体密封)和VOCs抽气系统时,应确保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储罐维持正压,防止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3.6罐顶油气连通与VOCs收集工艺应开展HAZOP分析,并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

7、全技术要求。4罐顶油气连通和VOCs收集系统安全要求4.1罐顶油气连通应根据物料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温度、罐型、罐容及罐组布置等因素,选用气相平衡管、单罐单控、单呼阀方案和直接连通共用切断阀等方案。4.2污水池、装置内储罐等设施不应和罐区储罐气相连通,并不应共用一套收集系统。当需要共用一个废气处理设施时,污水池的废气应单独收集,通过专用的收集管道单独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并在进废气处理设施前设置紧急切断阀和管道阻火措施。4.3装车、装船、未设置氮封储罐或储存过程中需要与含氧(空气)气体接触的物料储罐,宜单独设置收集系

8、统。当需要与设置氮封的罐区共用收集管道时,应在混合时采取可靠的联锁补氮与阻火等措施确保收集管网内不形成爆炸性气体。4.4下列储罐应设置专用的气相连通与收集系统,并单独进入油气处理设施或进行预先处理消除危险因素:4.4.1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4.4.2操作温度大于90℃的高温物料储罐;4.4.3气相空间高含硫化物的储罐;4.4.4与收集系统内的其它气体易发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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