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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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发〔2009〕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决定第三批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暂停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费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解决。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

2、表一、取消项目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不可预见1国土资源费2土地复垦保证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广电3费省政府驻沪办4驻沪建筑企业施工人员注册审验费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工本费公安6台轮检查监护管理费7医师资格认定费卫生8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费二、暂停征收项目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涉及生产企业的该项收费质量技监1计量授权考核费暂停征收1年。经信2农药生产许可证收费三、降低收费标准项目部门序号收费项目说明1企业年度检验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工商(1)内资企业年。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期限1(2)外商投资企业年。1.6B级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调整为按人防工程

3、应建面积1000元/平方米;2.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人防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土资源3征(土)地管理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根据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对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经营户暂停征收计量器具检定费外,对用于质量技监4计量检定收费贸易结算、安全防护两大类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业企业计量器具,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计量检定费,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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