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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1.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
2、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
4、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
5、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以上便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
6、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