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250643
大小:53.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8-20
《供电服务法律风险典型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供电服务法律风险典型案例一、电力设施产权案例1:电表到底归谁所有投诉案例:消费者2002年去供电公司,在原有普通电表的基础上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花费了650元。后来搬家到了附近的另一小区,申请把分时电表迁移到新居,可供电公司不给办理,称电表是属于供电公司的。武汉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柳平律师:依据《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消费者花费650元申办了一块分时电表,这650元包括或者就是分时电表的商品价款,且供电单位提供的d格式合同文本经双方签署确认并无分时电表所有权不属用户的约定内容,因此,此分时电表已属用户即消费者所有。既然分
2、时电表属用户所有且用户有“负责保护”的义务,其就有权在迁移新居时及之后继续占有、使用此电表。用户即消费者为了经济、合理地用电,有权主张供电单位提供迁移电表服务,用电单位不应拒绝。案例2:辽宁东港铜丝代替保险丝发生火灾责自负2008年8月25日,辽宁省东港市前阳镇在前阳大市场内举办全民篮球赛。当天有风,东港市某礼仪公司为比赛提供的氢气球就摆放在比赛场地旁架空电线的两侧,氢气球随风摆动时触碰到电线,造成线路短路,致使前阳大市场暂时停电。停电后,丹东供电公司立即派员工前往现场抢修,迅速恢复送电。送电后不久,市场内商户孙某的仓库突然起火。后来,东港市消防部门认定,
3、摆放在电线附近的氢气球因风摆动时,碰撞到架空线路,致使线路短路停电。经抢修重新送电后,因孙某仓库刀闸使用铜丝代替保险丝,致使线路过电压,导线绝缘被破坏发生短路,引发火灾。法院审理火灾发生后,孙某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其损失178万余元。经审理,东港市人民法院认为,《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着火点线路产权归孙某,孙某对自己所有的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检查设备不安全2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与损害的赔偿责任,
4、供电企业无法定或约定的定期检查任务。综合以上情况,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供电企业所有的架空线路短路停电后,供电员工没有彻底排查故障就重新送电,致使自家仓库发生火灾,供电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因。同时,根据《电力法》第60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过错。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认定书,火灾是因孙某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孙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供电企业在此过程中存有过错,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本案中,
5、线路短路后,供电企业立即进行抢修,及时向客户送电,尽到了义务。供电企业没有等待所有用电人检查完毕自身电力设施无异常后再送电的义务,及时向客户送电是合法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属于“强行送电”。丹东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勘验报告也认为供电企业排除气球碰撞线路故障后,恢复正常供电符合规程要求。另外,丹东供电公司平常认真维护线路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缺陷。线路发生短路时,变压器低压侧的保险丝熔断,起到了保护作用,这也可以说明该公司尽到了管理电力设施的责任,无疏于管理过错。着火地段不在该公司产权处,而在孙某的产权处,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俗话说,“打铁还需自
6、身硬”。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丹东供电公司最终胜诉,是与其平时注重管理维护设备分不开的,只有将自己的工作做好,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免除责任。案例3:产权分界点明晰供电企业胜诉2008年10月30日20时许,村民赵某骑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一私立中学附近时,撞在府东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电线杆拉线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后来,赵某以电线杆及拉线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记,应对自己的摔伤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将私立中学和该市供电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1192.76元。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
7、,供电企业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及事故现场照片,说明线路产权分界点位于城北线周玉香支线7号杆。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作为分界点的7号杆位于府东路西侧周3玉香支线上,而造成原告伤害的拉线位于府东路东侧,位于私立中学支线第一基电杆上,由用电方负责维护管理。2009年2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时,该私立中学另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供电企业签订的高压供电合同中第8条第1项及第5项为无效条款。理由为:双方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不仅没有明示加重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合
8、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故提起确认之诉。依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