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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1
《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教育厅申请开展表彰项目的复函》(晋人社厅函[2015]712号),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高等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
2、个人,均可申报。第三条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理论实践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注重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具有明确创新性和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高校立德树人,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内涵式发展和特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
3、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评估的机制,推进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整合、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成果。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并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进一步推动和辐射作用的成果。第四条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次评选活动开始前半年,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当次评选具体信息。第五条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经过不少于2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省内首创,在
4、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明显效果,有推广价值。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培养人才产生较好效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第六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各高校须成
5、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校级教学成果奖,并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七条申报教学成果奖以省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为主。特别突出的校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以及其它教学成果,原则上也可申报。本科教学改革立项省级、校级项目申报教学成果奖须经结题验收。省级立项为重点项目的,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省级立项为一般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委托项目承担学校进行结题验收;校级立项项目由项目学校进行结题验收。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参评。第八条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学校或机构提
6、出申请,并经审核、评审后上报省教育厅。(一)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2.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等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三)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
7、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四)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五)对具备同等条件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第九条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申报表;(二)教学成果报告(结题报告);(三)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实践效果的证明、获奖情况等;(四)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
8、员由省教育厅负责聘任),负责领导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三)审议并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四)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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