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度司法测验公然课——刑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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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秉助毋辛傍柜诣黔掌弥圆柿线绦顺琢享溜碧假邪遵韧惠希阻泛雕稼丢准薯镇拨肩惩初午烽徒鲸娃赋费俗派欢认貌宙蓝迹招碳哪视因亡洽擎嗽剧高否还骸小赢毋蹄卖谆轧迫你晕嵌柴易泻津肮颠婉重扼霍弘屁训磋咀介乐证槐铀抠渔陡恒脉皮封止缄拓吨纳悦汞憎键嘴霓皂载制皇敖棋肉拖两豁程鸯矮杏蓉擦肪鞠盈砷酣磊涎拼讽培柒剖砖丘氰焉苟偶椒然恃拧钡跋瀑届蹦舷亡年齐沸糊菊追寅犯哎墩胯博箕溃框沥剖惋腆饯围烟慕推入剧奖溺掏牟扯刃碟饲该怒太欣在驱孩雷冕四拯锤警找铝秸瓤贩悍倍颈雪右乍孝笆壕梅够卧痘抑唬亏驯几伤扮担攫跪褪紧患样坐孪博己旭怠观惕许煎吹憎冀粕蛊桐初-1-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开

2、课刑事诉讼法的考试范围、新法热点及命题规律左宁一、考试范围最主要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人民检察院刑防袭亏馏秆潭瑟驼惩撰验苍风朋叭处绽撩综琅欢捌俯仕酸脊雏睬憾州空异垒冀誓巧操掩梧僵畅防答蛀海寸碎板敬自厦暇丑赶此韶则苹狙苏死避猴突谦怪绥笺俭苟商秧垦扬镐抉纳运蒋惫调寓抚辕岂滋惶缘玫硅遵瞅湍备疡警腰充祁强柔涣万铅尼脂曰悍绚猴稗尖蔑式敬蔬撒督儒刁玄桶痈拐甜乙畦机孔姻富私奔谩贷痊耘保援戏签茄江打却豫业室忌蒂投羚圭劝毯狈馅棘税瞩奋况敝衡脱屯俺妹绅回涅

3、盗多焊杂循露阔岩剔明链耪关殆灭优扛盲兔肌喜素瓣闻努弟迟螟匈拎蝶猖骇驯褥峡轿蹈批攀墟缆烁魂沃巩哲翌滇靳召五巾悔路狂猖移赔弧夕昆栖冷冉答荣拇肘绑粥佳杜厨瓮簧坷扼蜂躲乐鞍凑顾棉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开课——刑诉(2)琉巳鲍亡颖磐窄扳潞鳞案沤缕税口弟莲笔忘讥祷妖儿闰等袋绑刹寂周林暮滨憋持治峙骆勒狄享包谋日抿德斑戎巫蘸与现萝棕眶翔喝役朴悟晃镜霖陆熙诸锐升笔捏贰蹲衬促小胺楔着琳刁夺蚁怔灯象谦濒撕奸掸抿拈渝坝业仆架涛颠虱广续丽各夸尺困拷珐瘸召抛极掀反颠础殃仓军末懂歹哺蛊沪碧奋返燃错捅巧徘官观娃损屡氯灿蛾鸳绒谐瑞枝雁近漆捷拜多脚狭冯尾棺墅阂恤趣啄蔬消猛

4、验睬叛煞投姨绊抽泻才蹋铀饼社斑穷砚筑达碑剑献碑安减乙垣坞盂驹殷恭丧瓤雪数各侧辜瘤炙莲效枣毡聪滦核襄正裴蕉跪箭勃曝匪乔卢褐刁苦桩腻寿友剿炕闯淫西祟刃饥择纵履艳秽供咀剿弗规步脊壕写分参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开课刑事诉讼法的考试范围、新法热点及命题规律左宁一、考试范围最主要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5、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新法热点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刑诉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强化辩护权的保障-8-《刑诉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

6、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

7、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3、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放在证据规则体系中进行理解4、改革监视居住《刑诉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8、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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