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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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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质监系统的整体效能,提高质监工作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依法行政,坚决防止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不得通过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数额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为当事人说情或为执法活动设置障碍等方式影响公正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实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增加其义务的行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并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当,不得因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影
2、响行政处理的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存在并尽量采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5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对其物品生产或存放场地进行检查等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行为的行政决定必须告知其权利并按法定方式听取其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行政处罚或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需要集体审查或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或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三、严格区分强制检验、检定,行政处罚收集证据检验、检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活动中检验、
3、检定的内容、方式以及收费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同。强制性检验、检定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省局下达的计划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执行,并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对违法行为因收集证据需要检验、检定的,必须按相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收费的,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活动需要检验、检定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收费标准进行,不得为当事人设定其他义务和另行收取费用。四、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行为,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必须按照《甘肃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整改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
4、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要帮助其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对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工作;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收回,责令经销企业撤柜。五、各级质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必须出示省局下达的检验计划文件或5监督检验通知书、抽样员证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按照抽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抽样;对下岗职工、弱势群体开办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局的有关规定,减免收
5、取检验费;坚决禁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在定期监督检验时,不得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进行抽样。严禁超授权范围或超监督检验计划、超时限进行检验检定。严禁伪造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和数据。六、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对未做全项检验的产品,只能按所检项目收费,不得按全项检验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收费不入账的情况。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各级质监部门在执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时,要遵守产品的检验
6、周期,对检验周期内已受检的产品不得重复检验;对法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应遵循检测数据共享的原则,予以互认。七、开展委5托检验和出厂检验的质检机构,在与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时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管理办法》。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体现自愿、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不得干涉、阻挠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对委托者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验。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利用考核、发证等行政许可权力强制企业接受校准服务。开展委托检验检测,必须
7、根据协议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只收费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也不能减少项目收取全额费用。八、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授权项目开展工作。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遵循省局印发的《甘肃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展规划(2006-2010)》。省级和分中心新建标准项目计划,须报省局审批;市州所新建项目需经市州局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区所新建项目须经市州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本行政区域对象少,不宜单独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当允许邻近已建的计量标准跨区域进行量值传递。跨区域开展量值传递,应当征得工作对象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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