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

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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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以及《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告》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方案拟定如下: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标准从20

2、11年7月1日~2012年3月1日前,对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除摩托车及农用车外)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环保标志核发暂不收取任何费用。拟采取:(一)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汽车,首次核发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发放绿色环保标志,营运车辆除外;营运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发放绿色环保标志。(二)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

3、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8发放绿色环保标志。(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发放黄色环保标志。(四)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发放环保标志。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程序(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凡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

4、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2、核发地点在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新车办理注册上牌手续的同时核发环保标志。(二)转入车辆环保标志核发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及所有载货汽车和挂车禁止转入。其余申请转入的机动车发动机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1、核发所需材料(1)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8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外地转入机动车尾气检验记录表;(2)发动机未列入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5、的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进口小型乘用汽车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④环保、质监、交警三家会审单;⑤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2、核发地点在市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发放号牌窗口,外地籍车辆转入本地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同时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三)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营运车辆环保标志核发1、核发所需

6、材料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8③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办事大厅核发窗口及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四)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本市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车、营运车辆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车环保标志核发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

7、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2、核发地点在本市年检站设置的核发窗口,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标志。(五)外地车辆的核发8非本辖区机动车原则上须回原籍申领环保标志,如确需申领本市环保标志,应提供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授权委托书。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5)

8、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书。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办理。(六)无法确认标志种类车辆的核发1、核发所需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私车:身份证公车:组织机构代码证);(4)本市年检站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明;(5)福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2、核发地点在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中心,凭车辆所需相关材料经环保技术鉴别,根据鉴别结果领取环保标志。(七)用车大户环保标志核发8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对用车大户(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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