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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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办法来源:海淀区金融办作者:海淀区金融办发布时间:2012-07-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有关精神,实施海淀区人才聚集和培育计划(简称“海英计划”),着重支持一批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养一批青年英才,打造一支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实现“以事业聚人才,以人才促产业”,保持和提升海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促进核心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

2、和项目均指海淀区重点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海淀区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和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创业和创新领军人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具有潜力成长为国际或国内行业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业团队。具体为符合以下(一)至(三)条件者或符合(四)、(五)条件之一者:  (一)企业原则上成

3、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二)创始人和创业团队基本稳定,并且是企业的主要股东。  (三)创办企业已获得500万(含)以上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入选“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海聚工程”创业类人才或“高聚工程”创业未来之星的人才,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五)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创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企业原则上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领军人才是指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拥有国际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人才

4、。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的人员;承担“973”、“86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立项五年以内)的项目核心团队成员;项目由人才所在企业作为课题承担单位,或在海淀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二)入选“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海聚工程”工作类人才、“高聚工程”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人才,或为入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核心团队成员,企业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三)其他经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统称“领军人

5、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领军人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连续实施三年。对于领军人才创办的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为在京无自有住房的领军人才每月提供2000元房租补贴,连续补贴三年。优先安排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  (三)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领军人才提供代办服务。  (四)在领军人才的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按《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五)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

6、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在海淀区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青年英才标准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英才包括目前在海淀区企业工作,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强烈的创新创业热情,并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管理人才或研发人才。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入选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人才。  (二)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博士后。  (三)入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新星计划”的人才。  (四)入选北京市“海聚工程”青年项目的人才。  (五)经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任国家级高新技术

7、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同等高级职务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每年不超过50名。  第九条 青年英才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青年英才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创业资金。对于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二)创办企业在办公用房购置和租用方面,按照《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相应条款给予支持。  (三)对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并取得突破的青年英才,根据创新成就、区域贡献等情况给予资金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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