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819201
大小:3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08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2012年7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以下称特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特色街区品位,促进文化、旅游和商贸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居住、
2、办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特色街区范围包括:东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两侧),北至建康路南侧,西至中华路(含中华路两侧),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钞库街,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内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两侧规划路(含规划路两侧)。 秦淮区人民政府对特色街区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色街区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秦淮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色街区的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管理机构实
3、施。 第五条 特色街区保护和利用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区域功能,保持历史文化风貌。 第六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街区的培育和宣传,发展特色旅游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打造知名特色街区品牌。6 第七条 对在特色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秦淮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特色街区规划。编制特色街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特色街区规划是特色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确定
4、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 第九条 特色街区内贡院街段、东西市段、大石坝街段、瞻园路段等街区的功能布局应当符合特色街区规划,特色街区功能布局具体规定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色街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特色街区经营项目目录,报秦淮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营项目目录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特色街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特色街区规划、功能布局和经营项目目录。 已有经营项目不符合特色街区规划、功能布局和经营项目目录的,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调整或者迁出。
5、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目录控制行业业态比例。已有各类小商品交易市场,不得超比例扩大经营面积。管理机构可以引导其调整。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色街区规划、功能布局和经营项目目录,协助做好特色街区的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及特色街区的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6 第十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制定恢复、维护特色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特色街区内建(构)筑物风格应当符合南京明清传统建筑特色,坡顶灰瓦白墙,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
6、调。 第十六条 特色街区内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空间格局和建筑形式依法受保护,并设置专门的保护标志,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由其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修缮,体现原址原貌;转让、出租的,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在转让、出租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字号经营者给予扶持,支持其申报“中华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改建、扩建、拆除和迁移老字号建筑,应当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继承和发
7、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手工艺。 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色街区内协调提供场所,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统手工艺人开展传承和展示活动。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特色街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特色相协调。已有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改造。 单位和个人装修经营场所的临街立面,或者在临街建(构)筑物上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 除老字号商户外,店家、单位的临街门窗应当采用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当采用网格状透空式,不得使用封闭卷帘门窗。6 第二十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