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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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1998]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企业财务会计实行“两则”、“两制”以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财务管理自主权得到落实,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实现了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接轨。但在积极稳妥推进基建财务与企业财务接轨的过程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制度改革不够配套等原因,目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不规范和不能

2、适应深化改革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样不仅不利于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投资领域的自主权和强化投资风险约束,不利于确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作用。为此,我们针对基本建设财务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将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3、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财政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雉,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

4、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五条  有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

5、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

6、别以国家资本家,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拔款、地方财政预算拔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  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拔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除依法转让外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

7、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自己实

8、行投资包干责任制,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余节,3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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