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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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2011-05-0209:39:54)转载标签:财经 税法上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首先,七类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折旧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下列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算扣除:一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是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是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是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除上述明确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情形都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来源不同,计税基础确定应对号入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三,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不得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固定资产分类确定计提折旧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第一类,房屋、建筑物,最低年限为20年;第二类是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年限为10年;第三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年限为5年;第四类,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年限为4年;第五类,电子设备,最低年限为3年。  第五,企业购入旧固定资产可按预计使用期限计提折旧。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能够提供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使用年限证据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如提供不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使用年限证据的,或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确认的使用年限已期满的,可以按照购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要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时还是没能取得供货全额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第六,要分清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扣除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是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最后,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租金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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