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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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工程量变动类别变更费用的计算规则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增加在10%范围内,作为承包人的风险,超过这个界限,业主应给予价格的调整。工程量增加小于10%,为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补偿工程量增加量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均应做调整。工程量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如果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减少工程量或删除部分工程,承包人相应的工程款收入将降低。对此,承包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提出索赔。如果承包人已为该分项工程订购或采购了材料,则可提出材料订货费用和已采购材料的损失索赔。附加工程其附加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或实

2、际计量值计算,其费用索赔计算可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单价结算。其他对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业主必须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对此,通常要计算已完成工程的费用、返工费用、人员和机械的窝工费用,以及重新建造(或修复)的费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综合单价的审查竣工结算价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综合单价的审查施工图纸与清单描述不符清单漏项市场价格变化波动超过一定幅度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关于竣工结算综合单价 确定的基本原则4.8.4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

3、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需要按一定方法调整。4.7

4、.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时,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1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基准日:FIDIC合同中指递交投标书

5、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此条款借鉴FIDIC第13.7条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原因:后续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要求: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调整内容:规费、税金等调整程序:4.7.82008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分部分项费用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2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正确且实际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原因:清单

6、特征描述错误调整内容:综合单价、措施费、工程量调整要求:综合单价——按照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工程量——履行合同义务应该给予计量的工程量调整程序:4.7.83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前提: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

7、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前提: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的原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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