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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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国家主席第69号令,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通过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国家主席第59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了保护商标权,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

2、定本法。  2008年1月2日  年月日第届人大通过大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年月日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12条)  第二章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第13条至第22条)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第23条至第37条)  第四章商标注册的评审(第38条至第57条)  第五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许可和注销(第58条至第69条)  第六章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第70条至第78条)  第七章地理标志(第79条至第91条)  第八章特殊标志(第92条至第10

3、4条)  第九章商标管理(第105条至第110条)  第十章商标权保护(第111条至第129条)  第十一章附则(第130条至第142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 第二条[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局可以根据注册和管理需要,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注册评审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权利客体]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

4、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权,受本法保护。  本法所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且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和特殊标志。  第四条[权利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共同共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

5、有和行使该商标权。  第六条[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注册申请。  第七条[申请和使用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第八条[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用于服务或者与

6、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或者利用图像、影音、电子媒体或者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关公众认识其为商标。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质量保证]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条[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对等原则]  外国自

7、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参与商标评审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  申请注册商标、参与商标评审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管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章商标不得注册的理由  第十三条[商标禁用条款

8、、绝对理由的驳回]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四)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五)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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