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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8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修订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及意义2017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114—2017)《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实施。该《规范》的部分条款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冲突,对本应经许可的事项不能被许可,为使许可更科学、更规范,为此启动修订程序。二、修订依据该《规范》修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修订内容经编写单位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并经交通运输厅组织专家对修订条文进行审查,具体修订内容条款如下:将原《规范》4.3.1“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应设置电子显示屏或灯箱式广告牌。”修改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灯箱式广告牌应符合CJJ149的相关要求。”将原《规范》5.1.2“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板距路肩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该标志地
3、面上结构总高度,见图2(c)所示。”修改为:“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GB/T18226、GB50007、GB50017、GB50135、GB50009、GB50010、GB50011、CECS148、CJJ149的相关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和技术评价,并按照设计文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并修改图2(c)。同时增加:“5.1.3平行于道路走向和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板内侧边缘距路肩外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5m。”将原《规范》5.2.2“高耸式广告牌的设置间距不
4、宜小于500m,其中道路单侧设置间距不宜小于1000m。”修改为:“高耸式广告牌的设置间距不宜小于500m,其中道路单侧设置间距不宜小于1000m,服务区和立交区除外。”删除原《规范》第5.3条“和匝道出、入口等识别视距范围内”字样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高耸式广告牌;”同时,将本条中“行车道两侧公路附属设施上;”修改为:“行车道两侧公路附属设施上,服务区、收费广场除外;”附件:1.《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专家审查意见2.《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审查专家委员会名单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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