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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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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2日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市场监督
2、管理机关)登记。第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第五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二)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成员为
3、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第八条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
4、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自下一年起报送。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核查。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对年报中弄虚作
5、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予以公示。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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