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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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筑人社通[2011]158号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录入时间:2011-08-08 

3、 字号:【大】【中】【小】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

4、执行。  一、关于应保未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注册后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

5、续的用人单位,其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应保未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人

6、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下:  1)工伤医疗费;  2)生活护理费;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经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四)市、区(县

7、、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参保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法定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同时将其作为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年审、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的重点对象。对整改不力或态度恶劣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我市职工因工死亡,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8、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理事项比照《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管理规定》(筑府发[2011]26号)执行,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国家标准执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要通过发放文件、印制宣传资料、电台电视台新闻播放,以及报刊等多种形式,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督促本辖区和有业务关系的应保未保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

9、险。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

10、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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